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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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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江
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公司行政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5,077,0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11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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