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心 18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 2024 年 12 月 12 日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日刊登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18 层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娟女士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227 名,代表股份 1,698,094,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327%。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226 名,代表股份 243,493,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2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之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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