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九)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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