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
息披露工作,促进本行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行、投资者、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24〕51 号)、《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证发〔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信息披露义务
人、境内外各级机构、控股股东、外部单位等。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行应及时、公平地披露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本行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确保不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本行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本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本行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本行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按照交易所
的要求作出说明并予公告。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本行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本行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其摘要。
本行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编制。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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