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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17:00:38 股吧网页版
新城控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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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23号
致: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11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召开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股份1,515,94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075%。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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