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
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斯、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赛力斯全资子公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斯汽车)购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技术或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引望或标的公司)1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赛力斯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 6 个月至《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
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即 2024 年 1 月 29 日至 2024 年 8 月 25 日)(以
下简称自查期间)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资料和信息,并对相关主体进行了访谈。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或口头证言;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承诺文件及口头证言出具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及其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自查期间
(一)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赛力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赛力斯的全资子公司赛力斯汽车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华为技术持有的深圳引望 1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赛力斯汽车将持有深圳引望 10%的股权。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及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4、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主要经办人员;
5、相关专业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
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核查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本次交易相关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 6 个月
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即 2024 年 1 月 29 日至 2024 年 8 月 25
日。
二、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以及中登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 日出具
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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