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 2024 法意字第 41121 号
致: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出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期中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505,753,10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04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96,510,2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54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9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9,242,8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5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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