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5-001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涉诉企业:原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
华能源”“公司”或“原告”);被告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博”或“被告”);第三人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昊华能源和山西中博分别持有西部能源 60%和 40%股权。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能源为本次诉讼案件原
告。
涉案的内容:公司诉山西中博在西部能源股权转让过程中
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并将西部能源列为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公司请求判令山西中博赔偿原告损失
108,520 万元,以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和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
审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2月 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51),公司诉山西中博在西部能源股权转让过程中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并将西部能源列为第三人;公司请求判令山西中博赔偿原告损失108,520 万元,以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和本案诉讼费用。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法院已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京 01 民初 740 号),现
将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69,300元,由原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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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