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交易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南传媒”或“公司”)资产交易行为,加强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2 号)、《湖南省省管国有文化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湘文资委〔2015〕1 号)、《湖南省省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湘文资委〔2016〕10 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管国有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湘文资委〔201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交易行为包括资产转让、资产租赁和承包、产权转让以及增资扩股。
(一)资产转让,指将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不含内容生产单位拥有图书及数字资源等著作权交易)、生产设备、公务车辆等资产对外转让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销售产品和不良资产报废处置行为不属于本制度规定范围。其中:
生产设备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如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办公家具等。
公务车辆主要包括:企业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
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以及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二)资产租赁和承包,指将拥有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或将自身拥有的经营业务对外承包收取承包费的行为。
(三)产权转让,指中南传媒总部、全资子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不属于本制度规定范围。
(四)增资扩股,指中南传媒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扩股方式引入外部投资者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投入资金的除外)。
第三条 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交易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加强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挥市场交易主体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或承租方、承包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资格条件的,不得有明显的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需经资产交易行为批准单位审核批准。
(三)尊重市场规律和成本效益原则。资产交易应遵循市场
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应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实现、聚焦主业发展和提高资本运营效益,有利于促进中南传媒资本布局调整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各公司资产交易方式分为公开交易和非公开协议交易两种方式。除按照国家规定符合条件并经过批准或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进行的以外,其他资产交易需采取公开交易方式。
(一)公开交易。
1. 公开挂牌交易:将资产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通过公开征集交易对象、组织交易等程序,实现资产的交易。本制度中规定需要通过公开挂牌进行资产交易的,原则上通过联合利国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
2. 招标交易:转让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征集或邀请符合条件对象进行投标,按照一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交易对手。
3. 拍卖交易: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资产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4. 公开询价:主要指在公开的市场环境下,向广泛的潜在交易对象发出询问(至少三家),以征集关于资产、租赁的价格信息及交易意向。
(二)非公开协议交易。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协商谈判,就资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交付时间等条款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进行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南传媒总部及全资子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传媒各公司”)。
第二章 资产转让
第六条 资产转让审批实行分级授权,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得转让。
(一)需报中南传媒审批事项:
各公司转让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公务车辆、债权以及一次性转让账面原值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需报中南传媒相关业务部门和资产财务部审核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并按照以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次性转让账面原值在 200 万元(含)以下的资产,报中南
传媒总经理审批;一次性转让账面原值在 2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的资产,报董事长审批;一次性转让账面原值在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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