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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7:04:09 股吧网页版
赛轮轮胎:赛轮轮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1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茹律师、徐述律师对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4:
00 在青岛市郑州路 43 号橡胶谷橡塑新材料大楼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说明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资料与正本、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验了以下资料和事项,并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拟议事项相关的全部会议资料;

3、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及其他公
司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情况、股东(含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汇总、会议记录等;

8、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3日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刊登了《赛轮集团股份有
股东。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郑州路43号橡胶谷橡塑新材料大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册,并对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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