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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0 18:08:27 股吧网页版
节能风电:节能风电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656-12 号
致: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节能风电”)委托担任公司本次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注、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20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 11月 25日,公司第四届第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2020年 12月 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节能风电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年 1月 22日,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
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0 年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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