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9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及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具体如下: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三)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 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和格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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