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3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三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七)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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