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文峰股份(SH601010,股价2.66元/股,市值49.16亿元)发布公告称,1月10日,其收到江苏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446 号】。
因为这已是二审判决结果,意味着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迎来终审判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文峰股份因被认定为操纵行为提供帮助,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二审判决结果,文峰股份称,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
图片来源:公告截图
一审判决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损失约110万元
事情起于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此前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称其购买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损失,该损失系徐翔与文峰股份时任董事长徐长江合谋,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间配合发布相关信息,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应当依法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9月,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翔、徐长江需向4名原告合计赔偿损失约110.26万元;被告文峰股份对被告徐翔、徐长江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文峰股份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并改判驳回4名自然人投资者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文峰股份认为,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
法院认为文峰股份为徐翔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
今年1月10日,文峰股份收到江苏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民终 1446 号】。
据文峰股份公告,江苏高院认为文峰股份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
江苏高院认为,至于文峰股份被徐翔、徐长江控制发布相应公告等,在三者之间是否产生相应法律后果问题,与本案投资者主张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文峰股份与徐翔、徐长江承担连带责任正确。
江苏高院还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为“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这样的二审结果,文峰股份表示,公司正在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公司将关注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