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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2 12:27:39 股吧网页版
徐翔,又败诉
来源:上海证券报

  投资者诉前私募人士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等操纵证券市场纠纷案迎来新进展!

  记者近日了解到,该案原审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10日接到了该案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24年1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

  记者从许峰处获得了该案判决书:(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书”)和(2024)苏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二审判决书”)。

  据一审判决书,南京中院认为,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交易的行为,应当共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被告徐翔、徐长江向原告共赔偿损失110.26万元,被告文峰股份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徐长江、文峰股份因不服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高院认为,徐长江与文峰股份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其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依据《损失测算意见书》认定投资者损失数额错误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查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但判决文峰股份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不当,本判决予以纠正。

  据此,二审判决继续维持一审判决的赔偿损失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等内容,仅将原判决第二项“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变更为“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峰股份辩称,文峰股份发布公告内容均真实有效,主观上不存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称,本案中,文峰股份上述信息发布行为系徐翔、徐长江通过控制文峰股份信息发布的时间节点、内容实施操纵,并利用该等信息优势交易文峰股份股票,故文峰股份信息发布行为客观上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其发布信息内容真实与否不影响其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的认定。

  江苏省高院认为,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基石,是投资者评估公司价值和风险的主要依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对于规范市场行为,增强投资者信心而言至关重要,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行为的主体,应当对其不当披露行为承担后果。即便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驱动实施不当信息披露行为,因其自身治理失范,内控机制失灵,对于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书还显示,徐长江、文峰股份主张关于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与投资者主张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二审法院认定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江苏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案涉操纵行为的手法,运用信赖推定原则,推定文峰股份的投资者在案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影响期间,系因操纵行为造成的市场假象作出投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基于前述信赖推定原则,徐长江、文峰股份否认因果关系存在的,应举证证明存在阻断因果关系的情形。

  徐长江、文峰股份上诉称投资者投资的原因在于市场对于“泽熙概念”“高送转概念”股票的追捧、大盘及行业指数走势的影响。

  法院认为,“泽熙概念”“高送转概念”均属于案涉信息型操纵行为所涉信息。徐翔、徐长江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及“高送转”公告,目的就在于利用投资者对此类概念股票的追捧,诱导投资者投资,以操纵文峰股份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文峰股份的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操纵下明显偏离正常市场行情,大盘及行业指数走势的影响不足以推翻案涉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

  作者:窦世平李雁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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