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2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省南通市崇文路 6 号凤凰文化广场北楼 32-33 层 邮编:226000
32nd-33rd Floor, North Block of Phoenix Culture Square, No. 6 Chongwen Road, Nantong Jiangsu 22600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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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声明......2
第二部分 正文......3
一、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及依据......3
二、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方案......5
三、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计算方式......5
四、 结论性意见......6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高婷婷律师、薛可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承诺: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且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披露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事实、声明和文件材料,并不存在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者原
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且已履行该签字和盖章所需要的法定程序并获得合法授权;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一致。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明示或者默示的担保或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5.对本法律意见书中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部门、公司等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情况说明、书面承诺等文件或其所作的陈述与答复等材料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差异化权益分派所需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及依据
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1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2024年6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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