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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16:50:59 股吧网页版
连云港: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11月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 1
第二节 正文 ...... 2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2

二、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7

三、收购方式...... 8

四、本次收购资金来源 ...... 9

五、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 9

六、后续计划...... 9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1

八、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5

九、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5

十、《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 16

十一、结论意见...... 16
第三节 签署页 ...... 17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收购人/连云港产投 指 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连云港 指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港口集团/控股股东 指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港口控股集团 指 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 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港口控股集团持
划转 指 有的港口集团89.51%的股权,从而间接收购连云港58.76%股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6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连云港市国资委 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 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元 指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产投”)的委托,指派邵禛律师、何佳玥律师担任本次收购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连云港产投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间接收购连云港 58.76%股份的相关事宜而编制的《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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