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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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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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收购人/连云港产投 指 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连云港 指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港口集团/控股股东 指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港口控股集团 指 连云港港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 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港口控股集团持
划转 指 有的港口集团89.51%的股权,从而间接收购连云港58.76%股
权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6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连云港市国资委 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 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元 指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产投”)的委托,指派邵禛律师、何佳玥律师担任本次收购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连云港产投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间接收购连云港 58.76%股权的相关事宜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条件进行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收购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收购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符合免于 发出要约的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三)收购人已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收购人已作出保证,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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