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慧、孔洋洋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
董事长张成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
举,会议由董事任小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 115,251,5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719%。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31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222,105 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1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26,473,6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782%。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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