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套保业务,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国资委 8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国资委 17 号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企业会计准则 24 号-套期保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天本部各部门以及开展金融衍生品
业务的各管理单元(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商品类金融衍生
品业务和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
(一)商品类衍生品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大宗商品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
(二)货币类衍生品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套期保值(或套保)是指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为管理市场波动导致的汇率风险、天然气价格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全部或部分抵消风险敞口,以促进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管理活动。
第五条 套期保值包括货币类套期保值和商品类套期保值两
类:
(一)货币类套期保值,是指以降低由于金融市场的汇率波动引起的风险敞口为目的,利用相应金融衍生工具,开展的资产与收入保值、负债与支付义务控制以及现金流管理的风险对冲业务。
(二)商品类套期保值,是指经营过程中以降低商品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敞口为目的,利用相应金融衍生工具开展的与实货品种、方向、数量、期限相匹配的风险对冲业务。
第六条 开展套期保值以降低风险敞口为目的,旨在实现以
下一项或多项目标:
(一)降低或锁定商品采购成本、合同成本;
(二)规避汇兑损失的汇率风险;
(三)降低现金流量的波动风险等。
第七条 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风险中性原则。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强调降低风险敞口、降低波动性、锁定成本,通过降低不确定性进而降低风险。不应强调增值,追求正收益。
(二)依法合规原则。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四)风险可控原则。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与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相适应,严格风险指标设定和动态监控,完善预警和应急机制,防控业务风险、资金风险。
第八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单位按套期保值业务
类型以及其在商品类套期保值代理业务中的关系,分为三类:
(一)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主体,是指经过公司审核具有相应资质,具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委托操作主体开展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盈亏的责任单位,是其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的责任单位。
(二)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是指经过公司审核具有相应资质,可接受委托主体的交易委托,代理开展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且不承担相关盈亏的平台责任单位,是其自营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承担方和责任单位。
(三)货币类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是指经过公司审核具有相应资质、可开展货币类衍生品交易的责任单位,是其自营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责任单位。
第九条 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
务,按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两类:
(一)代理商品类衍生品业务,是指操作主体接受公司内部责任单位委托而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二)自营商品类衍生品业务,是指针对本责任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而自行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公司内部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
务的各责任单位业务资质并审核公司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业务资质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作为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必备条件,同时负责审议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各类重大风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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