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在其他交易所发行证券有相关规定的,遵从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负责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的信息披露工作;计划财务总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募
集资金的存放、资金调拨、账务处理、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的设立等工作;审计稽核部负责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管理应当按照公司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结合监管要求和业务实际,充分评估各环节廉洁风险,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建立岗位制衡和内部监督机制,将廉洁从业要求体现在资金业务流程设计和业务管理各环节,以有效达到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管控和事后问责的管控效果。发现廉洁从业风险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开(销)户、变更应经总经理审批,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最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公告;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涉及募集资金账户出款的每一笔支出均须由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总部审核,逐级由申请部门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审批后予以付款。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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