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执行本办法的审议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
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监管规定,明确禁止公司及子公司为特定对象提供融资或担保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就相关事项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对外担保管理应当按照公司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结合监管要求和业务实际,充分评估各环节廉洁风险,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建立岗位制衡和内部监督机制,将廉洁从业要求体现在对外担保业务流程设计和业务管理各环节,以有效达到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管控和事后问责的管控效果,发现廉洁从业风险问题、线索的应当按照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因经营管理或业务开展所需,确有必要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相关责任部门会同计划财务总部履行对外担保内部审批程序所需相关
事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除外),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十条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其各自的持股比例,对该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调查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担保申请人提供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该担保所涉债务的相关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该笔债务融资用途、预期经济效果等;
(五)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可根据公司已掌握情况,免于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慎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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