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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管理,公司下属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会
议材料收集审核、会议通知与召开、会议决议起草等工作;(二)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材料准备工作,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七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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