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0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
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
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
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各个
相关部门需要主动及时上报关联交易事项至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子公
司及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及控股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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