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30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 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 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六) 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之日。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独立董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独立董事会议材料收集审核、会议通知与召开、会议纪要编制、
会议决议起草等工作。
(二) 负责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
第三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 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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