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1
公司简称:博瑞传播 证券代码:600880 编号:临 2025-001 号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四川博瑞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武汉博瑞银福广告有限公司为上诉人(上诉对象为上海越瀛广告有限公司)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60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法院调解结果不会对我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12 月,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案外人武
汉公交集团签订《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代理经营权合同书》(以下简称《代理经营合同》) ,公司取得武汉市区 3115 块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位三年的代理经营权。为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四川博瑞眼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名为“四川博瑞眼界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眼界”)、控股子公司武汉博瑞银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银福”)与上海越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瀛”)、黄臻签订了《关于公交候车亭广告牌代理经营权相关事宜的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授权武汉银福执行《代理经营合同》项下事务,武汉银福应每年向公司支付 8143.612 万元媒体使用费(第一年媒体使用费由上海越瀛等按其持有武汉银福的股权比例承担并借给武汉银福,作为武汉银福运营此项目的启动资金)。
因武汉公交集团收取媒体使用费后未完全履行《代理经营合同》中约定的
“交付全部的公交广告位”义务,公司与武汉公交集团就此签订了补充协议及附件《共同经营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18-016 号公告),《代理经营合同》项下事务仍由公司授权武汉银福执行。
鉴于公司与武汉公交集团后续未就延长共同经营达成一致,公司于 2020 年
7 月解除了与武汉公交集团签订的《代理经营权合同》,并于 2020 年 12 月通过
仲裁程序收回了全部的媒体使用费、保证金及相应利息等款项合计 105,982,94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 2020-048 号公告)。
上海越瀛认为公司收回上述款项后应向其退还媒体使用费16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公司认为《五方协议》明确约定武汉银福运营武汉公交项目结束,以武汉银福销售收入偿还博瑞眼界、上海越瀛各自借给武汉银福的款项,且公司系按约定从武汉银福处收取媒体使用费,而上海越瀛所诉 1600 万元系上海越瀛借给武汉银福,公司对此并无返还义务。故双方就此协商未果,上海越瀛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武汉银福返还 1600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 2022-014 号)。
2023 年 12 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武汉银福向上海越
瀛返还 16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二、驳回上海越瀛其他诉讼请求。之后,上海越瀛、武汉银福均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越瀛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武汉银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上海越瀛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博瑞眼界、武汉银福、上海越瀛及黄臻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已达成调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
(一)《五方协议》自达成调解之日起终止,不再履行;各方就《五方协议》终止履行互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二)武汉银福公司应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向上海越瀛公司返还《五方协
议》项下借款本金 1600 万元及按一审判决计算的利息。
(三)上海越瀛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公司与上海越瀛形成了《武汉银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同意暂定在 2025 年 1 月 31 日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
规定启动公开转让所持博瑞银福 60%股权,包括上海越瀛在内的意向受让方均可
报名参加,上海越瀛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未能完成武汉银
福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双方另行一致书面认可的,可延长完成股权受让期限),双方同意解散武汉银福。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法院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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