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JLBZ LAW FIRM
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昆仑二路 335 号
电话:0431-85908781 传真:0431-85908781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东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控股股东东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化盛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化盛睿”)、李佳鸿先生(以下统称“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实施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本次增持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东宝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化盛睿、李佳鸿先生。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东宝集团
公司名称 东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01125495588H
住所 通化县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 李佳鸿
注册资本 25,900 万元
成立日期 1992-10-20
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购销;进口(国家限定一、二类商
品除外)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企业经
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自产产品
及相关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企业生
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
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
生产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项目投资。(以下项目
在分公司经营):生物制品、中成药品、化学药品、医
经营范围 疗器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研发、生产、销售;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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