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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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注销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5815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回购注销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5815号
致: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建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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