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负责具体办理前述信息的网上申报和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数据的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得减持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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