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晚间电,东方集团(600811)发布涉及诉讼及对外担保逾期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的诉讼通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总计13.39亿元。公司在诉讼中为被告,目前案件处于一审未开庭阶段,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据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简称“中关村支行”)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签署《授信合同》(编号1020190221000006),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贰拾亿元整的授信额度。
2021年11月8日,中关村支行与东方公司签署了《贸易融资合同》,作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贰拾亿元整的国内贸易融资总额度。
公告称,中关村支行与东方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签署《授信合同》(编号1020102311060127),约定原告向东方公司提供敞口金额壹拾捌亿零肆佰贰拾万元,授信总额叁拾亿元的授信额度。
随后,中关村支行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以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共计向东方公司发放融资款项。截至2024年10月31日,融资余额12.87亿元。
公告显示,为保证《授信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股份公司、哈尔滨公司、张宏伟、张显峰、刘辙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四保证人自愿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东方公司作为出质人与中关村支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东方公司以其持有的哈尔滨市元宝山陵园经营有限公司40%股权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另东方公司作为出质人与中关村支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东方公司以其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亿股股票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公告,原告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东方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到期的2,000万元国内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未足额偿还,构成根本违约。
此外,公告显示,公司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的贷款提供了总额为16.95亿元的担保。
东方集团在公告中表示,中关村支行已就逾期贷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在2024年7月15日已被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由于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能个别清偿,公司计划通过重整程序化解相关风险。
公告还提到,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20.6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9%。
公开资料显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成员企业,成立于1992年,是黑龙江省第一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民营企业,也是中国最早实行股份制改造并获准上市的民营企业之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现代农业及健康食品、金融、港口交通、新型城镇化开发四大产业板块。
业绩方面,今年前三季度,东方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28亿元,同比下降86.96%;归母净利润1.31亿元,同比扭亏;扣非净利润8633.32万元,同比扭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46亿元,同比下降8.67%。
二级市场上,12月19日东方集团尾盘拉升,截至收盘涨5.17%,报3.05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