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1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自己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限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除需要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外,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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