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证券代码:600782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指引》)和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4450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14,565.21万股的1.41%。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4302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6.67%,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37%;为进一步吸引未来引进人才,预留148万股,占授予总量的3.33%,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5%。
4.限制性股票来源于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15元/股。
5.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应予以相应的调整。
6.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77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人员等。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
7.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8.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登记完成后的为期24个月的限售期和限售期结束后的为期36个月的解除限售期。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
将在为期36个月的解除限售期内分三批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3%、33%、34%。
9.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2025年EOE不低于7.50%,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且不低于
第一个 行业平均水平;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5年利润总额复合增
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025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利润总额不低于3亿元;2025年ΔEVA>0;完成集
团公司确定的2025年度专项任务进度要求。
2026年EOE不低于8%,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且不低于行
第二个 业平均水平;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6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
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利润总额不低于3.5亿元;2026年ΔEVA>0;完成集
团公司确定的2026年度专项任务进度要求。
2027年EOE不低于8.50%,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且不低于
第三个 行业平均水平;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7年利润总额复合增
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027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利润总额不低于4亿元;2027年ΔEVA>0;完成集
团公司确定的2027年度专项任务进度要求。
注:1.EOE=年度EBITDA值/年度平均净资产,EBITDA=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当期计提的折旧与摊销,计算EOE时可剔除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债转股、会计政策变更等非业务经营事项对净资产的影响;2.利润总额增长率的行业平均水平为行业内上市公司利润总额合计值的增长率;3.上述行业均为申银万国行业分类“SW-钢铁-普钢”行业。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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