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9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选出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出席会议的规定;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更换。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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