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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0 16:40:39 股吧网页版
中航沈飞: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1

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大信备字【2025】第 7-00001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Room 2206 22/F,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22 层 2206 No.1 Zhichun Road,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China,100083

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大信备字【2025】第 7-00001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于2024年12月21日收到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转来贵所出具的《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301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或“问询函”)。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沈飞”或“公司”或“发行人”)审核问询函所列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本所没有接受委托审计或审阅2024年1-9月期间的财务报表。以下所述的核查程序及实施核查程序的结果仅为协助公司回复贵所问询函目的,不构成审计或审阅。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在本问询函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问题 1:本次募投项目实质上用于补流的规模及比例,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结合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现有资金规模、未来现金流入净额、各项资本性支出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航空投资,拟分别使用 1 亿元、2 亿元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2)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 42 亿元,拟用于“沈飞公司局部搬迁建设项目”19.22 亿元、“复合材料生产线能力建设项目”4.86 亿元、“钛合金生产线能力建设项目”3.55 亿元、“飞机维修服务保障能力提升项目”
3.93 亿元、偿还专项债务 1 亿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9.44 亿元,部分募投项目用地尚在落实
过程中。

请发行人说明:(1)航空投资的设立背景、经营情况、业务发展规划,本次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与航空投资共同进行认购的主要考虑,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产品或新业务,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3)本次募投项目实质上用于补流的规模及比例,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结合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现有资金规模、未来现金流入净额、各项资本性支出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5 条对问题(3)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实质上用于补流的规模及比例,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1、本次募投项目实质上用于补流的规模为 109,707.21 万元,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非资本性支出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使用募集 募集资金用于
项目名称 投资构成 投资额 资金金额 非资本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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