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股票简称:中航沈飞 股票代码:600760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声 明
1、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
1、2023 年 12 月 25 日,国防科工局出具了同意本次发行的批复。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出具了《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份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2024 年 6 月 14 日,发
行人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和航空投资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的特定投资者。除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和航空投资外,其他发行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除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和航空投资外的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航空投资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实际控制的企业。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和航空投资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除中国航空
工业集团和航空投资外,公司尚未确定其他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拟使用 1.00 亿元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航空投资拟使用 2.00 亿元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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