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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3 18:29:50 股吧网页版
厦门国贸: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子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贸”或“公司”)委托, 指派翁晓健律师、孙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厦门国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 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2036016/JW/kw/cm/D1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厦门国贸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
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厦门国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厦门国贸于2020年 8月17 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
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
事宜。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厦门国贸于2024年 9月1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度
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厦门国贸将
按照《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
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 厦门国贸于2024年 9月13 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2024年度
第六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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