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2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保证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科研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特制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与职责
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各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与解除限售数量。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
实施考核工作,公司战略管理部、财务部、投资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相关考核工作,包括相关数据的搜集和提供。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授予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1)2023 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 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
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23 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 3.90%。
注:
(1)归母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投入资本回报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初全部投入资本+期末全部投入资本);其中,全部投入资本=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负债合计-无息流动负债-无息长期负债。计算上述两项指标均不含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2)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总额÷营业收入。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授予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 80 分及以上才能被授予。
(二)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5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一个 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
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
3、2025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1%;
4、2025年完成集团公司下发的产业链相关任务。
1、2026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 2、以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 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
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
3、2026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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