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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17:40:36 股吧网页版
华远地产: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1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植德(证)字[2024]036-5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植德(证)字[2024]036-5号

致: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地产”、“上市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并据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格式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上市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纳入本次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华远地产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已作出承诺:华远地产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所同意华远地产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内容,但华远地产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华远地产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及核查范围

(一)核查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上市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经查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公告《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前一日(即 2023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上市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为: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 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 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核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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