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4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一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日常办事机构设置为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合提名委员会的一切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优先由具有汽车产业背景的人员担任;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周,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邮件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需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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