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2-09-24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3日上午9:30在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8851.73万股,占公司总股份23439.712万股的37.7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范余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结果如下:
以8851.73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以8851.73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以8851.73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本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孙健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附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孙健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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