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2-12-10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9日上午9:30在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8852.4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23439.712万股的37.7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范余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以8852.45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逐项审议通过了增选杜永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增选武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8852.45万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审议通过了将《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孙健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0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附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孙健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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