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3-04-12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3年4月11日上午9:00在亚欧商厦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7人,副董事长甘培万先生、董事乐沛韬女士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分别委托董事仇俊杰先生、董事长范余祯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林柯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全权委托独立董事陈文江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武文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财务总监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范余祯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北京化工大学所持有的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德姆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姆化工”)部分股权的议案。
德姆化工是公司与北京化工大学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股权受让前,公司持有德姆化工85%的股权,北京化工大学持有德姆化工15%的股权。经双方协商,北京化工大学同意以应付公司2445457.87元设备代购余款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德姆化工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持有德姆化工97.23%的股权,北京化工大学持有德姆化工2.77%的股权。
二、审议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57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自2002年度起变更如下会计政策:
1、将原不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改为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
2、对存货中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的期末计价,由“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计价”改为“按其成本与生产的产成品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未对本公司2002年及以前年度的利润产生影响。
三、审议关于核销对兰州民百针织有限公司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议案。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兰州民百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百针织”)诉讼一案再审可能性不大,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原已对民百针织长期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1778239.68元予以核销。
四、审议公司将无法支付的款项转入资本公积的议案。
经公司对各类应付款项清理,其中有6002799.83&&"*$元应付款项由于种种原因,现已无法进行支付。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将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入资本公积。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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