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1-04-17
甘肃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甘肃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合)律师出席了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1年4月16日召开的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新提案的提出及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01年3月12日《上海证券报》刊载的《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5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证明。其所代表的股份为523928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0%,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经天合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司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天合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合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甘肃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健
二零零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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