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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20:46:52 股吧网页版
北汽蓝谷: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30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8610)66523388 传真:(8610)66523399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5, P.R.C.

Tel:(8610)66523388 / Fax:(8610)6652339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蓝谷”或“公司”)委托,指派马杰律师、刘丽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见证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决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北汽蓝谷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时间、地点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
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代康伟女士授权董事张国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或半数以上董事共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4 年 11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4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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