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股票交易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股票交易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上市公司”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就本次重组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大连热电股票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出具之日起(即 2023 年 9 月 11 日)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
2024 年 8 月 2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查
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对本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相关主体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公司已作出如下保证: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该等文件材料的签字与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声明承诺作出判断。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出具之日起(即 2023 年 9 月 11 日)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
日止(即 2024 年 8 月 23 日),即 2023 年 9 月 11 日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
二、自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连热电已就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进行自查,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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