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0-12-27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九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议定事项,合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了会议。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提交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公司章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法》、新的《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本着权责对等的原则,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如下,现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修改第六条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892万元。
(二)修改第十三条为:
公司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营范围是:纺织,化纤产品,包装品生产,加工制造,购销,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及硬件制造,办公自动化设备,发电,化工产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木材,钢材,有色金属,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煤炭,土畜产品,农副产品,副食品,饮料,酒,汽车配件,陶瓷制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医疗机械,五金矿产品,家俱购销,餐饮,招待所服务,纸制品加工,公司自产纺织品、化纤产品(国家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除外),公司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
(三)删除第二十四条中的“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时,不发行新股”。
(四)修改第二十三条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891.5525万股,其中的非流通股为8692.5893万股,31%的国家股4951.0229万股,24%的法人股:3741.5664万股;45%的流通股为7198.9632万股。
(五)修改第一百零二条为: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的权限为:
1、董事会对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0%(含20%)以下的资产,拥有投资、资产抵押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的决策权;公司长期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董事会决定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权限
(1)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财务审计的总资产的40%;
(2)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含承担债务、费用等)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财务审计的净资产的40%;
(3)与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不得超过500万元。如上述任一款发生额超过条款的所设立的比例时,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3、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
董事会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担保业务。
(六)第一百零二条后增加一条: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的期限为一年内累计长期短期借款不得超过资产总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50%,如发生超过50%时,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长短期借款时,可运用公司相应资产办理有关抵押、质押、留置手续。
(七)修改第一百零四条为:
董事会应当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八)修改第一百零五条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1、董事长为公司日常各方面工作的最高行政指挥者,代表董事会直接检查指导公司的日常各方面经营管理工作并行使最高决定权;
2、对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董事会决议前,征得董事长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决议;特殊情况下,董事长有权直接建议董事会解聘或聘任相关高管人员。
3、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签订承包责任状,并依此进行考核、奖惩和兑现;
4、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和奖惩,需取得董事长同意;
5、董事长可以依照董事会决议及国家政策、有关文件、公司内部责任制等以及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报酬及奖惩;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聘用、解聘和奖惩员工;
6、代表董事会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日常的生产及经营管理工作,可以做出调整决定;
7、董事长有决定公司净资产额2%(含2%)以下的资产处置权和投资权;
(五)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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