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
(“《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办法中的“买卖”及“交易”应具有和《守则》中相同的范围和含义。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或限制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公司股票的,还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授予期权/选择权去认购或购买其所属公司股票,而于授予期权/选择权之时已订下有关期权/选择权的行使价格,则授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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