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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6 19:14:33 股吧网页版
均胜电子:均胜电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7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和修改,并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实施。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及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
监督。监事会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A股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中期业绩公告和环
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及任何《香港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其中:A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H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H股定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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