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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6 19:14:33 股吧网页版
均胜电子:均胜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7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连)
交易活动,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其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应当具备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连)交易
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关联(连)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
财务部根据上一年度公司日常关联(连)交易的发生额估算本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金额并对日常关联(连)交易发生情况进行跟踪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连)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关联(连)人及关联(连)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或
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关连人士为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六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存
在第六条或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
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
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
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
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
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
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
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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