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7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1)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及(2)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其各自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各自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
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消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或重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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